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省直职工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试行)〉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36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37号)要求,现就完善省直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病种范围
省直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由原有53种扩大到61种。
二、调整部分病种待遇保障
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设置部分病种的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待遇(复审)期限。
三、规范病种名称及认定标准
省直医保门诊慢特病种名称及认定标准严格按照省医保局相关文件执行。原有病种中,但未列入省统一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已认定的患者继续享受待遇,但不再认定新增患者。
省直医保门诊慢特病种、支付限额及待遇(复审)期限详见附件1。
四、严格病种医保支付范围
门诊慢特病种用药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规定执行。与病种相关必需的治疗、检查和材料等费用,按现行政策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今后,国家及我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我省统一的病种认定标准,对申请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人员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在待遇享受期内未发生慢特病门诊费用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自动取消。
(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病种细分名称及病种编码上传对照结算。其他相关规定仍按《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徽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8号)执行。
本通知所述的省直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省直医保门诊慢特病种、支付限额及待遇(复审)期限明细表
2.省直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鉴定(复审)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