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校医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24-03-14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校医院的医药与卫生健康的实施与管理,优化人员结构与资源配备,强化校医院班子与运管体系建设,全力推进“制度建设年”、“质量提升年”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拟公开选聘医院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现将本次公开选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

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

二、选聘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综合评价,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民主集中原则。

三、选聘对象

院长选聘对象为校医院现任副院长、科室骨干医务人员;副院长、院长助理选聘为对象校医院中层管理(服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科室骨干医务人员。

四、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理念,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高校医院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3.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及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4.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有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坚持依法治院、依规治院、以德治院依规治院,善于构建和谐的内部关系

5.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

6.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7.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基本资格和条件

8.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推选: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医务从业资格、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从事医务工作5年以上。

2.选聘院长应担任副院长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或担任中层管理(服务)岗位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主治(管)医(药)师;选聘副院长、院长助理应担任中层管理(服务)岗位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或主治(管)医(药)师。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五、选聘程序:

采取无记名推荐、考核、考察的民主选聘方式,对选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根据综合考评确定拟选聘人选。

六、选聘方法

本次公开选聘采取无记名推荐、考核、考察的方式进行综合考评,总务部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拟选聘人选。推荐候选人的得票数仅作为确定候选人的参考依据。

七、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总务部制定“选聘校医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公布选聘岗位及相关事宜。

(二)民主推荐

采取无记名方式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员。

(三)资格审查

对推荐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公开选聘人员。

(四)综合考察

组织考察采用在参加公开选聘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

谈话内容为全面了解参加选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管理水平、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五)确定人选

根据参加选聘人员的综合表现,确定拟聘人员。

(六)任职公示

对确定的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正式聘任。

八、有关要求

公开选聘校医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工作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开选聘标准、程序和要求,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规定。对在选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选聘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选聘资格,并对其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总务部

2024314